韦宝其实是自己没主意,他在决策的时候,有时候会灵光的神来一笔,但那都是建立在他知道历史的进程,并且知道后世的世界会往什么方向发展的基础上的。
至于眼前的很多具体事务,韦宝并没有超群的才智,很多时候,他都不知道该怎么办,所以,韦宝一直注重发展团队,培养团队。
“是,总裁。”林文彪立刻答应着下去了。
杨雪、熊欣儿和左国柱本来要去海商会馆的人给他们安排的上房歇息,却又被韦总裁叫了过来。
三人听完情况。
左国柱先开口:“这事不好办,山东巡抚是有很大权力的,并且与魏忠贤关系很不错,他如果故意捣乱,我们文不见得比的过他们,武更是肯定比不过他们。”
“比文,我们不怕,总裁是皇帝面前的红人,比武,他们未必敢动武!就冲他们敢带上千兵马到天津卫来,就可以参劾他们!”杨雪不以为意道:“咱们设立海防总督衙门是有圣旨的,他们敢阻挠圣旨吗?他们顶多也就是背地里搞一些小动作。”
“擒贼先擒王,既然知道刘养噩和李精白已经到了天津卫,就把他们先控制起来。”熊欣儿更狠。
杨雪是外刚内柔的个性,而熊欣儿正好相反,她是外柔内刚,这点与王秋雅很像。
韦宝淡然一笑:“就算知道他们在哪里,他们也一定会找到借口推脱不肯来见的。杨雪说的不错,动武,他们不敢,他们顶多偷偷搞破坏,咱们只能与对方斗智。”
“这样的话,不如先不管他们,咱们按照原来的计划办吧,一面设立海防总督衙门,一面将天地会的钱庄改成海防钱庄。”左国柱道:“看他们打算怎么办,然后见招拆招。”
韦宝点头:“估计对方也是这么想的,在等我们出招!那咱们就陪他们玩玩。现在比较麻烦的是,我上的申请办海防钱庄的奏本,并没有批下来!这个事情太大了,大明还没有官府开办钱庄的先例!所以,魏忠贤应该是等我自己弄,弄好了,他有利可图,他就会批,弄差了,他就会驳回,与他无关。可我们要是弄不到银子,就没有办法遣散几万大军。”
“遣散大军,大概需要多少银子?”杨雪问道。
“一共计划遣散十万,蓟辽和辽东五万,山东五万,先算山东这五万,先不管蓟辽和辽东的人马,五万人,一个人至少要五十两纹银,得给他们补足一年的俸禄才行,五万人就至少需要二百五十万两,这还是最起初的,若是想在旧军队中找到人支持我们,我们必须还要算上一部分银子,这部分银子,甚至要比必须给出去的遣散费更多!两者相加,至少需要五百万两!这还不算完,海防总督衙门,还有修造天津卫海港码头,建造船坞,赶制大船,这些都要银子,不下于五百万两纹银,加起来,至少是上千万两纹银。”韦宝道。
“上千万两纹银?”杨雪、熊欣儿、左国柱都被韦宝吓到了。
大明一年的赋税才几个钱?这等于大明三年多的赋税啊!
当然,如果不是这么困难,魏忠贤也不会同意韦宝设立海防总督衙门的要求,任何改革之前,首先要想到的就是银子!
韦宝也不光是只出银子,他自然也有进项,河间府、沧州府、山东和登莱的广大地区都归他管了之后,他的权力增加了,能够变卖的国有资产就增多。
能卖的官位也更多了。
这么大一片地区,相当于一个半省份呢。
税收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,是封建国家统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。
而货币作为主要的支付手段,对于稳定国家的金融只需具有重要作用。
因此,统治者十分重视财政税收与货币金融方面的立法。
明朝的赋税种类多样,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税、人口税和商税。
明朝的土地税和人口税以黄册和鱼鳞册为征收依据。
黄册是登记全国人户的户籍,因上交户部的一份为黄色封面而得名;鱼鳞册是对全国土地进行丈量后绘制的图册,每家每户的的土地位置、大小、形状等都在鱼鳞册中标注出来,由于田图状似鱼鳞,因以为名。
明朝初期,基本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。
夏季所征称夏税,限当年八月纳完;秋季所征称秋粮,限第二年二月交清。
一般纳税以实物为主,除了米麦等之外,还可以钱、钞、金、银等折纳。
明朝中期,由于赋役苛重,百姓多有被迫逃亡,生产遭到严重破坏,国家财政陷入危机。
神宗万历年间,为了解决赋役不均和征收混乱的税制弊端,首辅张居正开始推行“一条鞭法”,其主要内容在于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,各种田赋、徭役、杂税合并为一条,一律折银缴纳,差役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当。
“一条鞭法”的推行,在中国古代税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。它将过去的所有税目合并为一条,并将徭役折银摊入地亩,既简化了税收名目和征收手续,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,较大地削弱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,又由实物税转化为货币税,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。
商税是明朝税收的另一大重要的来源,主要包括市税、关税和舶税三种。关税,又称“通过税“,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,征收通过税。
宣德年间(公元1426-1435)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,征收船料费,按船之大小长阔,定其税额。
对于关税,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“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“的原则征收,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(公元1425年)施行钞法,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,才课税于门肆门摊。
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,至明穆宗隆庆年间松开海禁后,才实行舶税制。
为了加强对商税的管理,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,大明律规定:凡城镇乡村的商贸集市和海港码头,都由官府设置的人员专门管理;凡客商匿税及酒醋店铺不纳税者,笞五十,货物一半入官。为了奖励告发偷税漏税者,还将没收货物的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人。
对客商船户发给“印信”、“文簿”,登记其籍入官。
此外,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,否则,以不足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笞杖刑的处罚,并强制完税纳官。
韦宝有了这么大一片地区的管理权之后,可以把赋税和商税,还有租用船只,海运的运费,都放到海防钱庄收取。
这样的话,海防钱庄可以预收很多银子!
韦宝不但可以预收银子,还可以正式让天地会纸币进入关内时常。
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,商业十分发达,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,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做了严格的规定。
在明朝以前,历代都有货币管理规定,而且铸造和印制货币的权力始终掌握在国家的手中。
任何危害国家货币制度,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的行为,都要受到严厉的打击。
进入明朝以后,商业活动更为活跃,货币流通量增大,需要有更多的货币作为支付的手段。
为此,《大明律》首次设立“钱法”、“钞法”专条,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用的制度。
按照其规定,各种钱币并行使用,不得重钱轻钞,违者处杖刑;伪造宝钞,不分首从,一律处斩,没收财产;窝主、知情者、使用者与伪造者同罪;描改者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私铸铜钱者处绞,匠人同罪。甚至还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废铜的行为,违者各笞四十,以防止伪钱的铸造。
这些法律规定,对保证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,稳定经济秩序,发展商品经济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明英宗正统年间,大明宝钞贬值,政府放松用银禁令,银钱公开流通。
此后几代,由于私钱庞杂,铜钱轻重不一,成色各异,制钱、私钱、白钱三者之间的比价差异大,变动多,兑换业更为发达。
如嘉靖时大开铸炉,钱币名类繁多,单是制钱就有金背、旋边等几十种名目。
在此情况下,贩卖铜钱和私铸私熔更多,乃出现若干专营铜钱兑换的金融组织,称为钱店,又叫钱铺、钱庄、兑店、钱肆、钱桌或钱摊。
嘉靖八年,私贩铜钱猖獗,朝廷下令禁止贩卖铜钱。
导致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钱桌、钱铺等“私相结约,各闭钱市,以致物价翔踊”。
明万历五年,庞尚鹏奏准设立钱铺,是为钱铺法定之始,以市镇中殷实户充任,随其资金多寡,向官府买进制钱,以通交易。
明末,钱庄已成为一种独立经营的金融组织,不仅经营兑换,还办放款,供给签发帖子取款的便利,原来在两地联号汇兑的会票,也成为钱庄发行有钞票性质的信用流通工具。
此外,若干小规模的兑钱铺、钱米铺等,在农村相当活跃。
随着钱庄的发展、家数增多,到清朝各地先后出现了钱庄的行会组织。
明王朝建立后的百年间,国内农业生产获得比较迅速的恢复和发展。
在中后期,即15世纪以后,国内城市经济与商品货币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。